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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从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如何缴纳个税

财税园 2021-12-09


浙江优穗律所  张新军    财税健谈   吴健    财税园整理

(一)非居民个人的处理


根据2018年新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,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。根据2018年新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有扣缴义务人的,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,不办理汇算清缴。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)第六条的规定,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,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,向其中一处任职、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并报送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(A表)》。



(二)居民个人的处理


2019年,小王就职于两个单位甲公司、乙公司,都构成劳动关系,其中甲公司每月发放工资15000元,乙公司每月发放工资10000元。其中,小王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: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,银行贷款利息1000元,子女教育费1000元。

问题一:小王能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?
答:可以。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明文禁止。
问题二:扣缴义务人是谁?
答:扣缴义务人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。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、支付所得数额、扣除事项和数额、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。
问题三:甲公司、乙公司如何预扣个税?
答:由于小王两处取得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,因此甲公司、乙公司分别适用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。
问题四、小王能否享受两处每月扣除5000元基本费用?
答:可以。个税相关法律也未明文禁止,同时两处扣除5000元基本费用,会导致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,小王需要汇算清缴,补缴税款,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,小王仅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。
问题五: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只能选择在一个单位扣除?
答:无需,小王可以选择赡养老人费、子女教育费在甲公司扣除,选择银行贷款利息在乙公司扣除,或者选择其他方法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同一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赡养老人费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。举例之,2019年,小王选择赡养老人费在甲公司扣除,则在2019年其他月份就不能选择在乙公司扣除。2010年,小王则可以选择赡养老人费在乙公司扣除。
问题六:小王是否需要自行纳税申报?
答: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,自行申报的情形有: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;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;取得应税所得,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;取得境外所得的;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。对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又可分为四种情形: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,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;纳税人年度内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等。本案例中,由于小王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,且综合所得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,同时由于每月扣除了两次5000元 ,因此年度内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,因此,无论哪种情形,小王都应当办理汇算清缴。
问题七:自行纳税申报期间?
答:小王应当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。
问题八:自行纳税申报地?
答:小王可以选择甲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也可以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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